
浙江永嘉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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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朱某等14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1万元到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中国移动安徽移动公司有业务合作,朱某可以通过内网登录“中国移动安徽移动4A登录门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于是,朱某便利用工作机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6月至8月期间,朱某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被告人颜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20万条以上,并从中获利达21万元。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等人先后租赁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新世纪广场A座与吉州区万象广场2号楼B座附近工作室,各自通过网络以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各自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间,郭某教颜某等人如何使用“雷电”和“Telepram”软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颜某等人提供了软件及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2500元,颜某又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 经查明,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颜某等人分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7万条、6万条、5万条、20万条、100万条以上,分别获利达5万元、7万元、4万元、2万元、7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朱某、颜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郭某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赃或追回犯罪所得,遂决定对14名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建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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