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补偿款,鱼儿也有了去处
“非常感谢你们!这段时间为我的事操劳,没有你们的付出,鱼塘的事情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好几万斤鱼啊!要不血本无归,全打水漂啦……”日前,因养殖场侵占河道与当地水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梁某当面向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检察官表达谢意。
谈及这起行政争议案件,还得从梁某的虹鳟鱼养殖场说起。2011年11月1日,梁某获得赤城县雕鹗镇尤庄村南0.22公顷淡水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并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2015年7月20日,梁某注册登记了“雕鹗镇碧水天然养殖场”。2014年,河道划界竖桩,梁某的鱼塘总占地面积约1556㎡,其中侵占河道管理范围面积约1430㎡,疑似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经县水务局调查核实,属于河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
2020年9月21日,赤城县水政监察大队对雕鹗镇碧水天然养殖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9月24日前将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及鱼塘拆除,恢复河道原貌。9月27日,梁某向赤城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10月,赤城县检察院在接到赤城县司法局邀请后,办案人员在学习防洪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兵分两路:一路与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实地踏勘查看,核查涉案修建鱼池合同书、营业执照、镇政府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鱼塘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等证据材料;另一路走访村民委员会及当地知情群众,充分听取意见。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走访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大家一致认为,赤城县水政监察大队对梁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强制拆除前的过程性行为,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经过多次接触沟通,赤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也知晓了梁某的真实想法:她明知自己的鱼塘阻碍河道泄洪属于违建,但认为若强行拆除也应该给予补偿。
了解了梁某的诉求后,为消除她对县水政监察大队的异议,促使其将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及鱼塘拆除,赤城县检察院建议赤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责令梁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1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进行公告,明确要求梁某于10月24日前自行拆除河道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逾期未拆除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并由违建单位及个人承担全部费用。10月22日,梁某提出申辩意见。
“其间,我们依法对梁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10月30日对其河道内修建的鱼池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派人送达了《限期搬离通知书》,同时,一并告知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其明白阻挠拆除鱼塘不利的法律后果。”县水务局局长冯俊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说。
“我愿意配合政府全面整改,但在这么短时间内拆除,这么多活鱼,损失太大。”梁某表示。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受邀参与争议化解的赤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搭建化解平台,畅通梁某表达自身诉求的渠道,确保涉事双方进行有效对话,让双方明白自己的问题与对方的难处。经过有效的沟通,梁某最终表示,将尽快找到合适新址存放活鱼,但请求给予适当的拆除补偿费用。对此,该院检察人员结合争议分析利弊,向梁某释法说理,并提出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建议。
为减少损失,消除化解信访隐患,赤城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雕鹗镇政府协作,通过与梁某深入沟通交涉,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养殖场鱼池内的虹鳟鱼进行了证据保全。经物价部门评估核算,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对梁某给予35万元补偿款,鱼塘内约5.7万多斤价值人民币90多万元的虹鳟鱼也得到了妥善安置。
近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县水务局与梁某签订了和解协议,补偿款随即落实到位。(责任编辑:刘晓方)#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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