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暨检方一日办结绍兴首例袭警罪案件 袭警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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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绍兴3月16日电(通讯员何若愚)日前,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葛某以袭警罪提起公诉,法院当日对被告人葛某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绍兴地区首例以袭警罪获刑的案件。 2021年3月8日12时40分许,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枫桥中队民警、辅警在诸暨市店口镇某路口执勤,发现葛某驾驶电瓶车未佩戴头盔,便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然而葛某不但不配合,反而使用刀具威胁、硬币砸打、头盔挥打等方式袭击执法民警,造成一民警受伤。当日,公安机关对葛某袭警一案立案侦查。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执法办案中心的检察官同步了解了该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是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办理袭警案件,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刀具、民警伤势进行鉴定、提取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诸暨市公安局完成侦查取证活动,以“刑拘直诉”方式移送诸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12日上午,派驻诸暨市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快速审查,并进行提审,办理认罪认罚。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后,决定以葛某涉嫌袭警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午,检察官通过一体化操作系统将案件推送诸暨市人民法院,整个办理过程仅用了一天。 当日,在中心刑事速裁审判庭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葛某当庭表示认罪,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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