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上虞宣判一起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孙芳芳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非法倾倒填埋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林、王某军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王某林与王某军商议通过混合垃圾倾倒、处置获取利益,经朱某斌等人介绍,与陆某联系,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运至陆家村塘路边池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进行倾倒填埋。彭某负责组织车队运输,王某菲受雇佣实施垃圾填埋挖机作业,叶某军受雇佣作为现场指挥车辆人员,实施垃圾填埋行为。5月底至7月初,共先后非法倾倒160余车,每车载30余吨。应急处置单位从现场共清理出建筑垃圾4688.42吨、生活垃圾1269.32吨,合计5957.74吨。 经环保部门评估,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达170余万元,其中仅应急处置费用一项就高达1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林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7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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