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遏制残害员工身心的“奇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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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员工集体跪地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据了解,该视频反映的是广东东莞某家具厂经销商培训会上,一群人身着工服情绪激昂跪地自扇耳光,更有人脱去上衣一边喊口号,一边双手拍地的情况。该家具厂负责人称,培训的主题是心灵成长,为了打造铁军团,让员工们激发巅峰的状态,是他们自愿的。 这哪里是“巅峰”,分明是“癫疯”。这也不是进行心灵成长培训,而是对员工人格尊严进行摧残。这样的培训或许有助于打造“铁军团”,有助于员工为了业绩和公司利益而不惜一切,却因为不择手段、没有底线而为人不齿。 该单位负责人称跪地自扇耳光是员工自愿,此说更是荒唐。哪个员工会连起码的自尊心都没有,自愿跪在上司面前那么卖力地自扇耳光?这多半是企业要求、多次组织以及长期培训的结果,所谓的“员工自愿”根本是自欺欺人。进行这种人格污辱性质的变态培训,作为组织者的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奇葩培训”严重背离了职业技能培训性质,涉嫌对员工进行污辱,应当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还应当强调的是,所有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与当事人是否“自愿”无关。也就是说,不管以什么形式,只要用人单位实施了侮辱、体罚劳动者的行为,责任人员就不能以劳动者“自愿”为由免于处罚。 由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不少员工往往敢怒不敢言,并出于各种顾忌而不得不逆来顺受。执法部门应积极介入,依法约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改变这种不均衡势态。 只有依法严格监管执法,使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成为不得触碰的底线,不允许用人单位进行侵犯,才能使各种各样损害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企业文化”失去生存土壤,才能有效遏制各种变着法子侮辱、体罚劳动者的“奇葩培训”。 (吴元中)(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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