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11:19:24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

《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二选一"禁而不绝

2020-10-21 18:00来源:正义网浏览:1787次手机版

《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
电商“二选一”禁而不绝 多方协同共治期待破局

  正义网北京9月21日电(见习记者杨景茹)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市场监管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会上,数十名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代表共同出席,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共议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问题和挑战,其中,电子商务领域的“二选一”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焦点。
  禁而不绝 “二选一”成为电商行业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由于平台间存在竞争关系,一些平台企业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其中就包括给商家出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要求商家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否则便不给予商家平台的政策优惠和资源支持。
  9月3日,新电商平台爱库存对外发布关于抵制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称2020年8月4日起,企业不断接到商家反馈:某平台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上继续有售,即对商家进行通告惩戒,甚至直接下线商家所有在售商品。
  面对爱库存提出的情况,该平台回应称不属实。9月14日,爱库存表示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强制该平台“二选一”的行为。
  尽管两家平台对于“二选一”的争议还未见分晓,但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目前“二选一”问题已呈现出普遍化、隐蔽化的趋势。近年来,国美和苏宁、美团和饿了么都曾发生过类似纷争,早在2010年“3Q大战”中就初现端倪的“二选一”之争,现在已然成为电商行业不能回避的问题。
  难以界定 “二选一”破局之路存难题
  电子商务法颁布已有两周年,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禁而不绝,破局之路存在什么难题?与会专家表示,这与“二选一”标准难以界定的现实情况有关。
  “‘二选一’是排查性的协议、排他性的行为、排他性条款的问题。”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目前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判定,但反垄断法有很多前提设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完全适用“二选一”的界定问题。
  “在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下,‘二选一’的认定或归置程度是比较严格的。”在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看来,电子商务法扩大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条件,主要核心规定的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问题,更加直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选一’的问题来自于合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表示,尽管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就是合同问题,但适用过程中同样存在问题。“‘二选一’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还包含和议型,界定其是否违法还需要做细致的梳理。”
  公平竞争 平台可给竞争设置条件但不能影响客户选择权#p#分页标题#e#
  有观点认为,“二选一”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那么,平台有权自行做出如“二选一”之类的交易规则或准入规定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回应称,平台制定交易规则,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不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不能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平台通过合法竞争做大做强没有问题,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随便规定。”邱宝昌解释到,平台自主经营权需要尊重,但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二选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经营的准则。“平台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但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力。”
  此外,吕来明还提出,现实中的“二选一”除涉及合同问题外,也涉及两个或多个平台的竞争问题,需要结合反不当竞争法加以分析。
  对于如何认定平台制定条款的合理性,吕来明表示可以从三方面分析。一是平台和商家对相关条款作出约定的时间,若商家入驻时没谈排他条款,到某个特定场景下平台却让商家必须作出选择,可能涉及不公平条款;二是条款内容的可选择程度,平台需要给商家选择“单一平台经营时享有优惠”,或“多平台经营则不享有优惠政策”的权利,而不是非此即彼地强制性对商家进行下架;三是考量平台制定条款行为是否有针对特定的竞争平台,这也是考量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因素。
  最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法规的规制,更多考虑的是利益平衡的问题,而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或垄断某种资源“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对此,监管部门、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也达成共识,呼吁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电子商务协同共治发展格局,遏制电商平台和其他经济领域的“二选一”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