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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原副书记充当涉黑“保护伞”受审!广西公布扫黑除恶最新战果

2020-10-16 14:17来源:平安广西网浏览:2912次手机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的批示精神,根据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冲刺会的工作部署,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从2020年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会战。会议结束后,全区各地各政法系统迅速行动起来,认真按照上级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高站位、高标准、高质效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除恶不停步,守护安宁亮利剑!

纪委原副书记充当涉黑“保护伞”受审!广西公布扫黑除恶最新战果

       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一涉黑“保护伞”在桂林中院受审
       2020年10月15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防城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防城港市监察局原局长姚佩衡涉嫌犯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对其中涉及的重婚罪依法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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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佩衡于2003年2月至2018年1月,先后担任防城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其在2010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张哨德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凌立岳、陈文宇、曾祥文、许太旺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9.5251万元。
       1997年至2019年6月,以陈基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东兴市称霸一方,实施了走私、抢劫、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被告人姚佩衡与陈基福结识,在交往过程中,其明知陈基福长期从事团伙走私活动并因此曾被判刑,仍多次接受陈基福的吃请。2017年,陈基福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陈鉴艺(另案处理)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陈基福找到时任防城港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姚佩衡请求关照,姚佩衡表示同意并向防城区法院领导打招呼,要求对陈鉴艺从轻处理,后陈鉴艺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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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佩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佩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佩衡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佩衡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p#分页标题#e#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关于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黄宗兴等7人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近期,钦州市公安局对黄宗兴等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彻底查清该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面向全社会各界公开征集黄宗兴等7人的违法犯罪线索。
       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如实提供线索,特别是曾受到黄宗兴等7名犯罪嫌疑人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供线索、证据。
       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的各项权利。
       三、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转移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及身份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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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黄宗兴,男,汉族,绰号:水工六、滑棍六,1965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50722196511030015,户籍地: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解放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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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谭勇,男,汉族,绰号:司令,1974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406014651,户籍地:广西浦北县小江街道民兴路313号2号楼1单元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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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梁毓贵,男,汉族,绰号:六桥大,1980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011044712,户籍地:广西浦北县江城街道六桥村委沟田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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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陆昌,男,汉族,绰号:二十六叔,1970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012044612,户籍地:广西浦北县小江街道西塘社区竹一队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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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黄华平,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106015413,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上寮村委上寮村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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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黄远强,男,汉族,绰号:矮三,1979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911060018,户籍地:广西浦北县小江街道民兴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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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黄琳皓,曾用名:黄远斌,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722198410080012,户籍地:广西浦北县小江街道牡丹路28-3号。
       举报受理单位(来信来访地址):钦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钦州市钦北区北环西路8号)。
       举报电话:0777-2833382
       张警官:13877723820
       黄警官:18177777948
       最高七年!防城港市防城区“七台机社区”涉恶团伙覆灭,七人获刑
       2020年10月13日下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七台机社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江某甲、许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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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江某丙建立“和义盛”帮派,该帮派成员在防城区城区内交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因江某丙被判刑该帮派随之解散。2019年12月,许某某新建立一个微信聊天群,原“和义盛”人员与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等共20多名青年男子先后加入该群,并将该群命名为“七台机社区”,由江某甲、许某某组织管理,逐渐形成以江某甲、许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严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此后,江某甲、许某某为争强斗狠,逞强立威,自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间,先后通过该群组织、纠集未成年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严某某、江某乙等人实施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6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在集团外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甲、许某某为了呈强斗狠、谋取非法影响,组织、指挥未成年人持械与其他帮派进行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又多次纠集未成年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甲、许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是从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有些是主犯,有些是从犯。在案的被告人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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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防城区人民法院始终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法定或酌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玉林警方打掉一敲诈勒索团伙,抓获6人
       2020年10月10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打掉一个敲诈勒索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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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份,城西派出所接到城西工业园某塑料厂的负责人张某报警称,近年来多次被城西街道庆丰社区的庞某等人敲诈勒索。接报后,城西派出所将情况上报玉州分局扫黑办,玉州警方高度重视,经前期充分研判后,从各单位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
经侦查,共排查出6名城西街道庆丰社区的涉案男子。10月10日,抓捕时机成熟,玉州分局共组织警力近60人,经严密布控,当日下午在毅德市场附近抓获庞某团(38岁);在其家中抓获庞某乐(43岁);在玉东新区抓获吴某裕(46岁)。同日,迫于压力,庞某汉(67岁)、庞某祥(42岁)、庞某朝(37岁)到城西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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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步调查,受害人张某的厂房大门外的路边有一块空地,该地已被政府依法征收。近年来,庞某汉等人以“该地为他们所有”为借口,以堆沙石在路边等方式妨碍张某正常经营,多次向张某索取钱财。
       目前,庞某团、庞某祥、吴某裕、庞某乐4人被刑事拘留,庞某朝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庞某汉被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宾阳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涉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
       近日,宾阳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周密部署,果断收网,一举打掉了三个利用宗族势力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名。
       案例1:端掉一寻衅滋事团伙,4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10月14日凌晨4时许,宾阳县公安局刑侦、特巡警、新圩派出所130多名警力雨夜集结,冒雨出击,对4名为首的涉嫌寻衅滋事嫌疑人展开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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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分页标题#e#       案件情况
       今年9月,宾阳县公安局扫黑办接到新圩镇公义村委会老木棉村群众举报信称,2020年4月22日,县委、县政府组织600多人依法到公义村委会新老木棉村在白水塘地段,将新木棉村以梁某懂、梁某、梁某矿、梁某友等违法犯罪分子强占老木棉村集体耕地执法,恢复原样交给老  木棉村。但是,遭到梁某懂、梁某开、梁某矿、梁某等人破坏,将“宾阳县人民法院将100.41亩耕地交还老木棉村公告牌”推倒,并损坏道路等,损害了老木棉村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新圩镇的社会治安状况,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局长李文进十分重视举报线索,指令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程健牵头刑侦、新圩派出所成立专案 组开展摸排调查,经过走访调查,专案组决定10月14日凌晨收网,对涉嫌恐吓、威胁梁某懂、梁某开、梁某矿等4名为首嫌疑人展开抓捕。
       刑侦、特巡警、黎塘派出所、新圩派出所130多名警力分组行动。130多名抓捕队员冒雨出击,成功将涉案嫌疑人一一抓捕到案。
       专案专办。4名为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马不停蹄,刑侦大队长陈学新当即组织民警对案件的下一步讯问、取证等工作进行研究、分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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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破获一起敲诈勒索案,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近期,宾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甘棠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敲诈勒索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添战果。
       10月13日,办案民警将该案赃款悉数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手中,受害人现场送锦旗为警方点赞。
案件情况
       2019年4月,宾阳县公安局扫黑办接到举报:2017年至2019年底,甘棠镇八合村委会江南村以孔某江、腾某绍、腾某强等人为首的村民,以甘棠农药厂倒闭为由要收回土地,多次组织村民到农药厂破坏企业生产,威胁缴纳土地租金,敲诈勒索人民币共计32000多元。
       接到举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刑侦大队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查,2012年下半年,江南村的村民在宾阳县农药化工厂厂区内非法种植速生桉,侵占了厂区大约50亩的土地。2017年3月14日,宾阳县农药化工厂私营企业金龙木片加工厂正在硬化厂内道路,江南村的十几名男子进到金龙木片加工厂内威胁正在施工的的工人,阻止员工施工,甚至还有村民拿着铁棍敲打厂房的设备及木材。6月4日15时许,江南村村民开着一辆铲车进入金龙木片加工厂,将金龙木片加工厂刚铺好的水泥全部铲掉。当时,金龙木片加工厂的老板黎某萍迫于无奈给了江南村的村民一万元。过后,江南村村民又以甘棠农药厂倒闭为由要收回土地,多次组织村民到农药厂破坏企业生产,破坏厂区路面,威胁企业缴纳土地租金,最终导致企业停产。
       2020年9月8日,在查清事实、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刑侦大队联合甘棠派出所立即开展抓捕行动,将涉嫌敲诈勒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孔某江、腾某绍、腾某强成功抓获,并将被敲诈勒索赃款全部追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0月13日,刑侦大队依法将追回的赃款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在几天前接到警方通知时就非常激动,还特地订制了一面锦旗带到返赃现场,再三向办案民警致谢。#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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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破获一起故意损毁财物案,3名犯罪嫌疑人同日落网
       2020年10月11日,宾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故意损毁财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案件情况
       2019年6月11日15时许,宾阳县公安局接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称,2007年至2019年,宾州镇新模村村民以小组为代表的“朱氏族人”,多次故意损毁宾州镇新宾供销社的员工房和水厂抽水设备机房,造成了2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并强占宾阳县宾州镇新宾供销社的宿舍区土地用来建设“朱氏宗堂”。
       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走访得知,该土地自宾州镇新宾供销社成立后就一直是供销社在使用,宾州镇新宾供销社于1991年11月13日就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新模村村民以小组代表的“朱氏族人”以该供销社宿舍区土地是该村先人祠堂为由,不听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工作人员的劝告多次到供销社门口阻拦员工进入,威胁供销社宿舍区人员搬离舍区,强行砸毁水厂抽水设备机房,用挖机将供销社宿舍区拆墙推平进行破坏侵占,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当时案件线索材料信息不全,相关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迟迟不能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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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扫黑除恶线索核查专案组,对案件线索重新整理,仔细分析,攻坚克难,调查取证。经大量工作,终于锁定新模村委合岭村的朱某林、朱某辉、朱某源三人有重大嫌疑。2020年10月11日,刑侦大队专案组会同城北派出所前往宾州镇新模村委合岭村实施抓捕,成功将涉嫌组织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的朱某林、朱某辉、朱某源三人抓获。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宁明法院开庭审理罗某武等8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一案
       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宁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显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线索转化的案件——罗某武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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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明县公安局北江派出所在办理刘某文被故意伤害案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期间,罗某武等8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持械破坏经营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线索,于2020年1月进行立案侦查。案件经检察院审查查明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三项罪名对罗某武等8人提起公诉。#p#分页标题#e#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武等8人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单人、多人合作等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他人等,涉案金额高达41.6万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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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于当天15时许结束,宁明县法院将择期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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