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 拟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生物安全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完善地方生物安全工作体制,加强对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力量支撑;总结新冠肺炎防控经验,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二是国家生物全案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 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风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是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还明确生物安全的内涵为: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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