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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患者信息于防控中被披露 如何平衡隐私权知情权

2020-02-27 14:53来源:工人日报浏览:4063次手机版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在防控工作中,一些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披露
  为了公众知情权,该不该交出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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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的当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同时,全国范围内也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不可漠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
  武汉因疫情暴发封城后不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接到了两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咨询电话。“患病以后,他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等,没有任何遮挡,都被传播在网上。”熊超说,“他们感到隐私权被侵犯了,但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每天都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不过,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随之出现,一些患者甚至因此受到歧视、骚扰和谩骂。抗疫期间,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也不能漠视。这二者如何平衡?《工人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问 谁可以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
  疫情发生初期,熊超曾在不同的微信群里,看到患者的详细个人信息被随意传播,甚至包括其个人照片和工作单位,“感觉被扒光了”。
  “现在一些小区物业、商超都要求登记姓名、电话、住址,有的甚至要登记身份证号。”不少网友表示,不登记,会被认为不配合防控;登记,又觉得个人信息“交”得太轻易。
  事实上,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熊超说。
  针对一些小区物业等社区服务组织要求登记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对记者表示,不能强制要求提供,而要以个人自愿作为前提。
  “社区不是执法主体。如果有关政府机构授权,应视为委托,不能以社区自己的名义去收集和发布个人信息。”王旭说。
  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旭华也表示:“特殊时期,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不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但是其余主体,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小区物业居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等,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向被收集主体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记者发现,目前多地已有因随意公布、泄露个人信息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晋城的史某某将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二问 “交”出隐私的范围在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殊时期,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熊超说,“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泄露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1月28日,湖南益阳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系益阳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转发造成。舒某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有权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够随意公开。”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当目的和正当程序,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信息公开和使用。”#p#分页标题#e#
  具体哪些信息可以收集?王旭指出:“这些信息应是与防疫直接相关的信息,必须与防疫这一目的有紧密关联度。”
  2月6日,北京发布新发病例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其中涉及北京市7个行政区、18个小区或场所。“公布行动轨迹,可以帮助公民知晓周围环境,有效防范。”王旭说,“但是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甚至门牌号等信息,不能证明其跟疫情防控有直接紧密联系。”
  记者注意到,当前,天津、广西、云南等地一些街道实行扫码出入。居民个人需扫码二维码,进入小程序,进行验证注册。
  “注册、扫码过程中收集个人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吴旭华解释,“在收集过程中应当详细全面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保存、使用方式等等。因为疫情原因,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可能稍显欠缺,后续有必要就此次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利用做补救工作,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在此过程中非常重要一点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吴旭华提醒,“很有必要对已经采集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保密措施或者脱敏,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并利用。”
  三问 隐私权和知情权如何平衡?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地将公布感染患者小区名字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有的地方公布病患信息,甚至细化到了楼房单元以及门牌号。还有业主以知情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布湖北人信息,被物业拒绝。
  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背景下,是否意味着个人隐私权要作出一定让渡?
  “非常时期,对个人隐私权作出一定限制,在我国和其他国家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王旭同时指出,“这种限制不是无边无际的,不能减损公民的核心价值,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让公民成为‘透明人’,甚至因此受到不应有的负面评价。”
  对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个人隐私权和公民知情权如何平衡,王旭对记者表示,“这需要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公布信息的范围必须以直接服务防疫为目的。”
  记者注意到,当前各地权威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中,对患者的行动轨迹进行了及时公开的同时,对个人敏感信息部分做了一定程度的模糊。受访法律人士认为,这相比疫情暴发初期许多患者信息遭遇“裸奔”,已做到了很好的规范。
  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权益。
  对此,王旭建议,可多出一些这种具体的指导性意见。“目前立法和基本制度设计都有,关键在于地方尤其是基层在具体执法时,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执法。”王旭说。 本报记者 卢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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