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投集团原董事长一审获刑十二年 受贿金额超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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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防城港11月5日电(通讯员唐国坤 周美辰)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锦华及其弟弟张子华受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张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锦华利用担任东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东投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18.5万元;其中,张锦华伙同被告人张子华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 港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子华明知被告人张锦华收受他人贿赂款而代为收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收受他人现金50万元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张锦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张子华在张锦华授权下代为收受该笔好处费,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二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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