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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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胡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2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审稿比较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改革成果,总体上趋向成熟。同时也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职能、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杜德印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非常好,但建议增加国家对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经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现在农民种植经营的森林、林木,特别是公益林,权和收益是脱节的,不利于保护调动种树管树积极性。建立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就能够有力地解决这个问题。”他说。 针对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国家赋予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职责这一规定,杨震委员等认为应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归属和职责。谢广祥委员说,建议增加关于推动毗邻区域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的信息通报会商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的联防联治区域协作机制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造林绿化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提出了建议。那顺孟和委员说, 现在造林绿化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着“造林不见林”现象。建议草案中针对这种情况明确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造林绿化应该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一些速生林等商业林在提供大量用材时,也存在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的可能,特别是在环境脆弱等地区,有必要进行前期论证和试种后再谨慎选择大面积的推广。”李飞跃委员说,建议在“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这一条中增加“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地选择商品林的树种,林业主管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树种的选择进行论证”。 此外,谢广祥委员建议,要处理好林业发展规划与其他重要规划的关系,建议草案中增加关于林业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的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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