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天台:对一认罪认罚反悔者提出抗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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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又反悔 二审加刑两个月 盛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游手好闲。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他又多次来到天台县福溪街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路边没锁门的车辆内财物,共盗得现金2100元,手机、香烟等物以及摩托车1辆。 今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天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盛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盛某认可检察机关结合累犯等因素对他提出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程序。 3月1日,天台县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了盛某盗窃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判重了!”在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后,盛某突然反悔。3月8日,盛某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得知盛某上诉后,天台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盛某在得知检察院抗诉后,几番思量,最终觉得自己上诉也“划不来”,害怕万一“得了芝麻丢了西瓜”。于是,3月19日,他又申请撤回上诉。 6月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采纳天台县检察院抗诉理由,认定被告人盛某对原判量刑提出上诉,表明他不再认罚,申请撤诉也是害怕加刑,因此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决对盛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定罪和其余部分,改判他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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