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评说“少女与售票员冲突丧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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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 见习记者 邓克珠
出离愤怒的冷静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利峰律师将其对此事件的看法概括为“出离愤怒之后的冷静”。他表示,报载《少女与售票员冲突丧命》一案,社会公众闻之无不感到震怒,激愤之词都朝向了肇事者和公交公司。但就如同鲁迅所说“恐吓和辱骂决不是战斗”一样,寻求最终的公平与正义,讨回公道,仅仅发泄怒火也无济于事,需要我们出离愤怒之后的冷静,依靠法律的救济。 全社会都应反思 孟利峰律师表示,任何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的赔偿,都无法唤回已经失去的鲜活生命,永远无法填补生者心中的哀伤。而那位女售票员也许也在为自己一时的冲动而陷入深深的懊悔与痛苦之中。醒目的痛苦就在我们周围,警醒我们每一个人,让我们看到,法律更多是事后的救济,要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层面考虑,如何能让我们的社会充满爱心,从而避免和减少这类悲剧的发生。清朝后期儿童读物《弟子规》中就讲:“凡是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希望今天的人们也能有所体会。 涉嫌侵犯生命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玉辉律师主要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件进行了分析。她认为,如果医学鉴定的结果是,受害人小容后来的死亡正是因为女售票员掐咽喉造成窒息死亡,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如果医学鉴定的结果是受害人小容的死亡并非因为女售票员的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结合受害人本身特殊的体质原因所致,那么相关责任人仍然要承担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为暴力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是她只需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另外,据报道受害人昏过去后,受害人的母亲曾请求司机送孩子去医院,但司机说,因为受害人一家逃票,要带他们到总站罚款。如果司机的这种行为构成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因素,则也要负侵犯生命权的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陈菊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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