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暴力讨债 内蒙古43人涉黑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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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上午10时,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天宝等4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刘天宝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樊文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王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荀佳莹、杨永金等28名黑社会组织犯罪参加者分别判处12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于金万里、王喜等4人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王树文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天宝自2005年起通过非法采砂、高息放贷、套路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及罚金、多次非法控制小区装修材料搬运市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方式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并逐渐发展壮大招揽手下闫宇鹏、王宇、樊文鹏等人,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各自发展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最终形成有层阶、稳定的组织。参与实施有组织的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社会公共秩序。其组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过对全案的全面审查,法院认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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