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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任检察官4年跟踪监督一起非法买卖弹药案 促法院改判

2019-02-15 13:59来源:正义网浏览:2488次手机版

猎人金峰终于在春节前获释回家
浙江金华:两任检察官接力监督四年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你们的坚持,我可能也就放弃了。”近日,刑满释放的金峰走出浙江省金华监狱回家过年,临行前他握着驻监检察官的手这样说。此前的1月3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了原审法院对金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刑事判决,改判他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
  非法买卖弹药判十年多次申诉被驳回
  今年55岁的金峰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拥有持枪证的猎户。2008年4月,金峰向另两名持枪猎户王某和黄某各转让了一蛇皮袋“洋垃圾”(从国外进口的固体废物)中的废弃子弹,用于拆卸火药。之后,黄某将该批子弹拆出少量火药后用掉了,但王某一直存放在家中。2011年初,王某听说这事违法,主动找到警察把家里的废弃子弹收走,鉴定机构将这批废弃子弹认定为弹药。金峰、王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11月,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金峰、王某违反国家弹药管制法规,非法买卖弹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金峰和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月,台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久,金峰进入金华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始终坚持该批弹药属于洋垃圾废弃子弹,不具有杀伤力,而且是用于拆卸火药的合法目的,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持续向原办案单位提出申诉,要求立案复查,并坚决拒绝减刑。原办案单位均认为他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以“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予以驳回。
  两任检察官四年跟踪监督
  2015年7月,金峰给金华市检察院驻金华监狱检察室写信,希望得到帮助。检察官多次入监与他谈话了解案情。经认真审查,检察官认为金峰作为合法的持枪猎户,将来自国外固体垃圾中的废弃子弹转让给其他合法猎户,目的是让他们提取其中火药,用于自制猎枪弹药,子弹没有流入社会,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不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他十年有期徒刑属量刑畸重。为此,该驻监检察室发函并两次到原办案机关表达意见,希望依法予以再审并改判,但都没有得到支持。
  对这一结果,金峰表示无奈,几近放弃。但是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却一直没有放弃。2017年5月,该驻监检察室负责人调整,两任检察室主任工作交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维护公正司法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出发,继续努力为金峰争取再审的机会。在金峰申诉被原办案单位驳回后,转而支持他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继续申诉,并向浙江省检察院作了汇报,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同时,检察官积极与浙江省高级法院进行沟通。2018年初,金峰的申诉终被浙江省高级法院受理。
  之后,该驻监检察室以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的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为契机,再次到原办案单位调取案件档案、与原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并派人找到已经刑满释放的王某及另一名猎户黄某等人作深入调查。检察官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时向浙江省高级法院进行通报,阐述金峰案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经过检察官持续的努力,2018年9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专门派出一名审委会专职委员和承办法官到监狱提审金峰,并就该案的情况与驻监检察室等进行沟通交流,总体认同检察官提出的再审意见。
  再审终改判 春节回家团聚
  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2018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再审后查明,原审被告人金峰、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是金峰、王某都是拥有持枪证的猎人,二人供述及相关证据证实,非法买卖涉案弹药的目的是拆解其中的火药补充猎枪弹用于日常打猎,而非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而且涉案弹药来源于洋垃圾,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外国弹药,不易通过相应配枪进行击发,社会危险性还没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p#分页标题#e#
  同时,再审认为,这批涉案弹药一直存放在王某家中,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评估该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定罪正确,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适用法律有误,对金峰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对金峰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提出的原判对金峰量刑畸重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2月2日,金峰刑满释放,赶在2019年春节前回家与家人团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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