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人最高受贿超1600万!广西6名交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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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原副大队长李太阳(正科级)、原副大队长黄禄(正科级)、原副大队长卢毅(正科级)、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小甫(正科级)、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祥林(正科级)作出一审判决。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广西交警总队高支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等6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开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韦剑、李太阳、黄禄、卢毅、黄小甫、孟祥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是违规放行,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或单独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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