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中院一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 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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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12月10日电(记者张旭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一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案,判处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12亿元,判处被告人陈基鸿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基鸿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基础,先后实际控制经营60余家境内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显不具备还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持续获取资金,按照陈基鸿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王文宏、黄义发采取重复编排货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伪造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烟台港集团蓬莱港有限公司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并使用伪造的货权凭证欺骗在国际上具有较高信誉的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或者通过贿赂被告人张家春、薛键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虚假的仓单或证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义与大量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欺骗其他公司为“德正系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骗取多家公司资金共计123亿余元(其中2.7亿余元未遂)。 此外,“德正系公司”还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上述伪造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等方式,骗取13家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共计36亿余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债务。 法院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江平、杨悦、陈旭军、刘先洲、袁妮、张家春、薛键、王文宏、黄义发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单位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基鸿等人当庭均表示不上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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