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行为过当"被罚款,见义勇为也要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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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1月22日《扬子晚报》报道,11月15日晚,广东深圳女孩小莎和家人到火锅店吃夜宵时,遭到一陌生男子猥亵,在饭店老板等人的帮助下得以逃脱。在此过程中,饭店老板对施害男子进行过一些殴打。警方对施害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饭店老板罚款200元。 “见义勇为被罚200元”,不少网络转载用了类似这样的标题,一些网友表达了不解:“见义勇为被罚款,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其实,稍加思考,我们便会发现标题有问题:社会一直大力提倡见义勇为,怎么可能会有人因为见义勇为而承担不利后果? 为打消公众不应有的疑虑,警方最新公布了事发时的完整视频,并对为何处罚饭店老板作出说明:在猥亵男子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饭店老板再次用脚踢打男子头部。这下明白了:罚款200元,并非对当事人见义勇为的否定——警方通报,对其行为作出肯定评价——而是对其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所作处罚。 在制止侵害的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即便采取比较激烈的方式,给侵害人造成一定伤害,只要为制止侵害所必需,未超出必要限度,就无需承担责任。猥亵者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如果见义勇为者行为到此为止,可谓圆满。但在等待的过程中用脚踢打其头部,行为性质就有了变化。 猥亵者行为可恨,被控制后嘴里可能仍不干不净,出于气愤,上去踹几脚,在一些人看来是正常情绪发泄,情有可原。但法律对此并不认可,对已被控制没有人身危险的猥亵者实施暴力,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万幸的是,这几脚未造成更严重后果,否则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同时有一定限制,这是出于保护各方利益的考虑。保护被侵害者,每个人都理解。保护侵害者,部分人就不是很理解。事实上,保护“坏人”应有的权利,是法治的一部分。侵害者实施了猥亵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处罚须通过法定程序,由公权机关作出;任何个人实施的任何“私刑”,都为法律禁止。任由“私刑”泛滥,将置部分人于危险境地。现实中多次发生小偷被抓后被义愤群众打伤、打死事件,教训惨痛。 任何一个社会,见义勇为都值得大力褒扬。不过,和早年“该出手时就出手”,“出手”方式基本可以不加选择相比,法治社会的见义勇为,多了些“条条框框”。这看似限制,实则体现了对公民的保护。对侵害者保护自不待言,而从避免因行为过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角度,这些限制同样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可贵,社会应该大力宣扬、褒奖,也相信更多人面对不法行为会勇敢站出来。但如何见义勇为才能取得更好效果?200元罚款给当事人,也给我们每个人提了醒:在赏罚分明的法治社会,知晓见义勇为有分寸,准确把握这种分寸,十分重要。(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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