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泾县"3·14"杀医案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
安徽泾县“3·14”杀医案一审宣判 今年3月14日14时许,卫敏陪同妻子在泾县医院就医期间,与医生赵某发生冲突。卫敏拔出一把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致使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为被锐器刺伤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而死亡。作案后,卫敏报警,如实供述上述经过。另据查,卫敏自1995年起,先后因犯投毒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4次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卫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针对庭审中卫敏关于其只是想拿刀吓唬被害人,是对方冲过来撞上了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卫敏作为患者家属,在对医院、医生有意见时不能冷静处理,而是辱骂医生,在因此与医生发生矛盾冲突时更是刀刺对方胸部要害之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卫敏系累犯、具有多次前科、有自首行为,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案发后,泾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赴案发现场勘查。3月17日,该院对此案作出批捕决定。7月16日,宣城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8月29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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