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装煤不亏吨”一年骗得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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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今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国电青山热电公司职工受贿诈骗案。由于涉案企业、人员众多,案情较为复杂,此案从2016年开庭审理,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4次分别延长审限3个月。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详情。 修改燃煤过衡数据 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湖北浩宇通煤炭有限公司以月度合同形式向该公司供煤。 2013年2月,经朋友介绍,浩宇通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认识了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杜某强。杜某强自称在青山热电公司轨道衡值班室上班,可以找到过衡软件的内部计算机专业人员,修改计算机系统,帮助王某平提供的燃煤在过衡时“少装货不亏吨”。可预见的丰厚利润令王某平心动不已,双方一拍即合。 按照青山热电公司管理规定,在电脑称重系统处于“自动正常”情况下,值班员可以更改煤车皮重、票重,若电脑称重系统处于“手动操作”时,值班员可以更改车号、皮重、票重。但无论处于何种状态,毛重都不能更改。 随后,杜某强找到相识的青山热电公司煤检中心轨道衡计量员魏某,希望其帮助修改运煤车过磅的毛重。 杜某强又找到相识多年的从事电脑软件程序工作的袁某农,要求其帮助修改电脑中存储的煤炭计量数据。2013年5月,魏某带领杜某强、袁某农进入青山热电公司轨道衡值班室。袁某农用U盘拷走电脑软件,随后破解了轨道衡系统,制作出可以修改毛重的软件,并告诉魏某具体操作方法。 据魏某交代,为了方便操作,王某平每次选择在他值班期间送煤,并要杜某强通过手机短信将车牌号转发过来。 “接到短信后,我首先通过软件修改车辆识别系统内的原始毛重数据,修改完成后传给燃煤调度中心,最后再按照修改后数据将过衡系统内的原始数据修改一致。”魏某说。 据统计,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24日,魏某一共在22次当班期间修改燃煤过衡数据,每修改一次获利6000元到8000元;其余利润由王某平、杜某强等人瓜分。 7家公司虚增金额千万 一切看起来都是天衣无缝,尝到甜头的王某平准备联系更多燃煤供应商向青山热电公司“供煤”。 2013年10月,王某平电话联系武汉市隆祥燃料有限公司股东、武汉明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刚,称可以“少装煤不亏吨”,邀请其一同参与,但每虚增一吨煤要返其100元。 钱某刚与合伙人祁某喆通气后,故意向青山热电公司运输煤炭的火车上少装煤,魏某在轨道衡值班室内对数据进行修改,虚增煤炭重量1616.03吨,在通过供货公司与青山热电公司结算后,非法套取青山热电公司资金851273.99元。 除上述3家公司外,王某平还先后联系武汉海威力达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与青山热电公司合作,供应计量有问题的燃煤,共计虚增金额13876716.34元,其中已结算虚增金额10409969.09元,未结算虚增金额3444747.25元。#p#分页标题#e# 大量的燃煤亏空引发青山热电公司注意,经调查发现,轨道衡数据被恶意篡改,其中魏某嫌疑最大——他的值班时间与修改轨道衡数据的时间一致。 接到情况反映,2014年8月18日,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新沟桥街派出所提供魏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线索。 通过公安机关追捕,2014年8月21日,魏某到案;2014年10月22日,王某平在河南省郑州市落网。经过检察机关侦查,一个以王某平、魏某内外勾结的犯罪团伙全部覆灭。 大肆行贿为供煤铺路 王某平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少装煤不亏吨”方式骗取青山热电公司千万元,除犯罪手法隐蔽外,以钱开道是其拿手好戏。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王某平先后8次向青山热电公司财务部主任会计师顾某荣(已判刑)赠送总价值5.5万元的现金与购物卡,希望其尽快结算煤款。 2014年5月至8月,王某平先后向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部部长张某村、经营开发部业务员刘某、煤炭公司副经理余某清(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万元,为其向青山热电公司供应煤炭提供帮助。 除国家工作人员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王某平先后多次向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调度室原料调度台调度员邹某、运输部厂前站盯班值班站站长杨某超和该站调度员倪某华、方某桢、郭某忠、赵某体,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商贸部业务经理程某(均已判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7.8万元。 除此以外,王某平还涉嫌骗取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贷款2890.9698万元,骗取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开发区支行15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承兑商业汇票;钱某刚、祁某喆涉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贷款2200万元。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的需要,建议补充侦查两次。3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分别延长审限3个月。 今年3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平犯贪污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10万元;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杜某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袁某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钱某刚与祁某喆犯贪污罪、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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