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芜湖公开宣判“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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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合肥9月28日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8日上午对“10·12”跨省污染长江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各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其中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介绍,该案系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2017年7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铜陵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铜陵江边。随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定为“10·12”污染环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三人进行处置。被告人李长红等人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与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 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量刑情节后,作出前述判决。 此外,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65万余元。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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