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海口:支持抗诉三起危险驾驶案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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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驾行为怎能判缓刑? 据海口市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显示,黄某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随车搭载6名人员,经公安民警驾车鸣笛示意其停车,仍逃避检查继续驾车,后被民警截停。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等待红绿灯时睡着,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在协警现场处理事故时袭击协警,导致协警受伤。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m/100ml。 海口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多项举措确保三起案件获二审法院改判: 一是加强抗诉前指导。该院对近两年以来海口市危险驾驶案件一审判决情况进行调研,发现4个区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存在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当3个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适用缓刑不当,就是否抗诉问题与该院进行沟通时,该院明确提出可以抗诉的建议。二是做好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抗诉工作。该院承办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细致审查案件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在支持3个区检察院抗诉时,增加了部分抗诉理由。从被告人醉酒程度、无证驾驶、抗拒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证明其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进而证明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三是排除证据疑点,达成共识。在三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提出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时存在不当使用消毒液、可能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有影响的问题,该院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的方式解决了此问题,为二审法院依法采纳抗诉意见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起案件得以改判,有利于破解海口地区危险驾驶案件一段时间以来适用缓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海口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周桂芳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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