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委员汤维建:制定个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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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关于个人破产法制定问题的讨论不断。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做客正义网2018两会系列访谈时表示,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 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汤维建举例说,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 汤维建表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陷入债务困境后,人们很难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其所负债务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这显然有失公平”。 同时,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对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他说,“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破产案件,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永远是“执行难”的分母,通过执行程序,这类案件永远无法“出清”。 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至今已十年有余。“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已经为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民事诉讼法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也已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汤维建说,适应破产法治的发展规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是否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此,汤维建表示,虽然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的方式进行,但自己更倾向于制定单独的个人破产法,这有助于强化宣传效果。他说,个人破产法仅需规定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即可,无需重复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实行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的双轨制,有成例可以依循,从立法技术上说并无障碍。(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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