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
法制网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蔡长春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12月14日在京签署,将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共同见证签署仪式。 2001年,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正式实施相互通报机制安排,相互通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况。16年来,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不干预执法的精神,相互通报机制落实顺畅,对于维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跨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经多轮磋商,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进一步就通报的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新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新安排将更有利于保障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内地和香港社会繁荣稳定。 签署仪式由公安部副部长侍俊主持。公安部党委委员、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孙力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共同签署通报机制安排文本。(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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