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湖法援开通绿色通道帮老人打官司
日前,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德生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他去领取当事人吴某诉某名胜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一案的判决书。而此案也是《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南湖区办理的首例与之相关的案件。
当事人老吴今年已经77岁了,平时喜好游泳。2015年8月,老吴在南湖靠近湖心岛处游泳时被摆渡船的螺旋桨打断了左大腿,随即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针对相关赔偿事宜,老吴曾多次向摆渡船所属的管理公司交涉,均无果。2016年12月23日,他不得不拖着伤腿,来到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老吴年近80岁,符合区法援中心开通老年人绿色通道的要求,于是在查看相关证据材料、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工作人员当场免除了对他的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受理了他的请求,并协助他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两个工作日后,该案承办律师顾德生在区法律援助中心与老吴见了面。考虑到老吴年纪大、腿脚不便,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提前开车到老吴下车的公交车站台等候,接他到中心与律师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律师耐心地听取了老吴的诉求,为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案情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
2017年7月13日,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某名胜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较大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形酌定为70%,原告老吴的过错相对较小,酌定其自担30%的责任,被告将赔偿老吴各类损失51372.29元。
链接:《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南湖保护进入了法制保障阶段。根据《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在今年7月1日后,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应被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前文中所述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实施后,如果市民现在到南湖核心区域任性游泳,那就属于违法进入,显然没有依法行事,违法成本将会很高,如果出现有关侵权责任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考虑违法者的责任,同时有关管理机构也应当强化管理措施,因为管理机构对类似南湖景区的公共场所,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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