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路掉进无盖井 老太起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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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今年秋天,家住平度市开发区某村的杨老太出门晨练,因道路整修,她选了一条新规划但没有铺装路砖的人行道跑步,不慎跌入道路旁边井盖破损的下水道井内,摔断右腿。一个多小时后,杨老太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因流血过多被截肢。
杨老太和子女在咨询律师后,将开发区某管理部门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以该部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该管理部门辩称,杨老太在白天光照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平度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发现该无盖井周围野草茂密,一般人很难发现无盖井的存在,且该井所处的规划道路上,也没有设立警示牌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就在勘验现场,仍时有行人从旁边经过。法官将现场勘验情况告知该管理部门,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管理部门同意赔偿杨老太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窨井等地下设施缺乏防护措施而致人损害的情形。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责任承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其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窨井等地下设施的安全,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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