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彝良:案发地审理枪案破旧俗缉枪维稳
![]() 8月22日,彝良法官来到洛旺苗族乡的政府院坝内,以阳光司法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其父亲去世后遗留在家中的两支自制火药枪,并在日常生活中用于打猎。2014年6月3日10时50分,彝良公安局洛旺乡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两支及黑火药470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忠贵非法持有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均为前装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根据法律,彝良县法院进行了当庭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期间,在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彝良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当地洛旺苗族乡政府、司法所以及派出所干警等的大力支持下,对旁听的人大代表、苗族同胞等100余人,用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圆满的完成了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相统一的阳光巡回审判工作。(图为庭审现场)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乐华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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