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一检察院职工遇交通事故打人致伤 被免职
本网讯 中新网乌兰察布8月1日(张林虎)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区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消息称,“7.25集丰桥交通事故打人事件”涉案公职人员被处理。 经查,7月25日18时30分左右,曹女士乘坐车牌号为鲁GFF500小轿车与田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科员)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TL688小轿车在集宁区集丰桥十字路口发生碰撞。双方因该事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曹女士脸部受伤,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面部软组织受伤,右眼钝挫伤眼球结膜充血。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调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认定该事件为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田某及其子田某某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田某记大过处分,并提请集宁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察员职务;集宁区公安局决定对聘用协勤民警田某某予以解聘。 内蒙古一检察院职工遇交通事故打人致伤 被记过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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