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泾县法院开庭审理原泾县国税局局长胡晓华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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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6月12日讯 (记者 胡永平 通讯员 卫渭 张继超)国家税收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原泾县国税局局长胡晓华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6月1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晓华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晓华于2007年至2013年担任泾县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10家企业的“意思表示”,包括现金及购物卡共计27.5万元,并给予相关企业在纳税方面的关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赃款9.45万元,胡晓华家属代为退赃1.65万元。胡晓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泾县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审理工作,要求本院各部门相互合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监督指导案件办理,希望通过宣传,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案效果。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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