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公告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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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于2014年6月6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同日生效,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被调查产品英文名称:Acetone, 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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