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与女友争吵 砍下其10岁儿子右手放壶中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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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7个月前,铁西区一酒店房间内发生一起恶性案件,30余岁男子王某某将女友10岁儿子的右手砍下,并放入水壶中加热。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备受关注的这一案件于今天开庭审理。律师分析,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王某某将会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庭认定王某某属“从重处罚”情节,刑期将会加长。 关注:王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显示,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铁西区沈新路一酒店6楼房间内,王某某与女友(男孩母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王某某先是殴打了女友的儿子,进而持尖刀将10岁男孩右手砍断,致使男孩右手腕离断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轻微损伤;右眼挫伤的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10岁男孩的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沈阳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焦点:砍人者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案件受理后,沈阳中院决定此案件于今天(5月13日)开庭。开庭信息显示,这一案件的案号为(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55号,案由则为故意伤害,开庭具体时间为今天的上午。被告人一栏为王某某,原告一栏则空白,意为这一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 记者从多个消息渠道进行了解后证实,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确实在今天开庭。届时,公诉机关、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将出现在法庭上。10岁男孩的母亲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遭受砍手伤害的男孩可能不会出现在法庭内。 律师介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律师分析,王某某将会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法庭认定王某某属“从重处罚”情节,刑期将会加长。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2013年10月22日,一名10岁男孩被人砍下右手,并将断下的右手放进水壶中加热。孩子进入医院时意识清醒,右手从手腕处被齐腕砍断,边缘齐整,显然是利器所为。经过手术将残肢缝合。 据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砍人者为10岁男孩母亲的男友王某某,王某某与男孩母亲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但当天男孩母亲并未在沈阳,一气之下王某某将同住酒店的男孩右手砍下。一名了解内情的女子称,王某某30岁,曾是一名抓钩机司机,男孩的母亲比他年龄大一些,两人经常吵架,具体原因则不清楚,“反正是不小的事,跟钱有关”。据了解,王某某与男孩母亲并未登记结婚。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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