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工伤复发起争议 公司拒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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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王某原是北京某饮料公司的职工。2012年7月至9月,王某因腰伤申请休假后,公司一直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腰伤是由于工伤复发,应享受工伤待遇,不应按照病假工资进行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2400余元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将王某诉至法院。日前,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庭。 “2006年1月17日,我腰部拉伤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是工伤。2012年7月2日,因为工作原因再次腰部拉伤。”王某称,再次受伤后第二天,他去了工伤指定医院治疗,休假至2012年9月10日,一共55天。根据国家规定,工伤复发的职工应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所以自己7、8、9三个月的休假理应按停工留薪算,所以,公司应该补足于8、9、10月扣罚的对应7、8、9三个月的工资2460元。 而该公司则请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王某2460元的工资差额。理由是王某在痊愈之后所提交的病假单中,病因并未明确为工伤复发。因此,王某未提出任何工伤复发鉴定结论,也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交任何申请,公司发放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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