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旅游折抵职工休假 重庆法院判定未经协商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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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重庆5月1日电(记者朱薇)员工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却说已经组织了集体旅游可以折抵休假,这一冲突到底该如何评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败诉。 经法院查明,李俊辉于2011年进入重庆某公司工作。2012年5月8日,李俊辉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2013年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俊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2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公司已经以组织集体旅游的形式安排李俊辉享受了2012年度的年休假,并发放了1000元年休假补贴。李俊辉称,参加旅游时并不知道具体名目,领取的1000元是旅游补贴,而非年休假补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于2012年5月8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被告却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在组织旅游前,被告已经告知原告该次旅游折抵原告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取得原告的同意,也未能证明发放的1000元是年休假补贴。因此,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集体旅游,只能视为被告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对于被告关于以组织集体旅游的形式安排原告休年休假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李俊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207元。 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实施带薪年休假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后的休假权利。因此,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何种方式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由劳动者自由选择。如果用人单位以集体旅游的形式折抵年假天数,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做出明确的选择,用人单位不能擅自以其他形式折抵劳动者的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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