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冲突被制止后又追打他人 泾县一青年领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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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4月29日 2013年5月的一个晚上,泾县一青年王炳在烧烤店里与人发生争执,被民警劝开后,又继续追打,致被害人张南轻伤。2013年11月1日,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炳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于这一判决,王炳不服,认为判重了,遂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2013年5月29日凌晨,王炳与朋友在城关一烧烤店吃烧烤,遇到同在该店吃夜宵的另一位朋友。出于礼貌,王炳给他们散烟。当给一位女士散烟时,该女士将香烟打落在地,王炳遂与其发生口角,该女士的男朋友张南出面维护,与王炳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张南一方劝离。民警离开现场后,王炳持玻璃醋瓶出烧烤店,追至公交站台辅道处,用醋瓶向张南腹部砸去,后又对其的头部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经鉴定,张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炳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决。(当事人均系化名)(张继超 郭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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