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4月16日电 记者 潘从武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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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孟亚东 张玉兰 32岁的西安籍男子牛某从西安乘火车到乌鲁木齐途中跳车死亡。事件发生后,牛某的家属向乌鲁木齐铁路法院起诉,要求西安铁路局赔偿66.1万元。4月15日,经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西安铁路局向牛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330691.75元。 2013年3月26日20时20分, 牛某从西安车站乘坐由西安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卧铺列车前往乌鲁木齐。3月28日凌晨3时许,牛某的行为开始表现异常,当日7时许,当列车行驶至新疆哈密雅子泉车站至了墩车站间时,牛某从运行的列车10号车厢门跳车,恰被此时通过的乌鲁木齐铁路局货运列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牛某的母亲和妻子得知了他的死讯,认为铁路部门应当担责,遂将西安铁路局告上法庭。牛某的家人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了详细的死亡赔偿单,包括他从小学到大学的培养费用,以及丧葬等各种费用,总共要求赔偿6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牛某持有列车下铺车票一张,凭此客票,可以认定牛某与西安铁路局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牛某在运输途中死亡,西安铁路局应对牛某的死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牛某在列车行驶途中跳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西安铁路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向牛某家属赔偿33069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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