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 海南一干部5次受贿12万元为他人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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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海口3月30日电 记者 邢东伟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林某坚,先后五次受贿12万元为他人承揽工程牟利。今天记者获悉,保亭县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尤其徒刑10年。 经查,2010年至2013年8月,林某坚在担任保亭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保亭县保城平某工程队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清、保亭县邓某新工程队法定代表人邓某新为了方便承揽工程,纷纷给林某坚送礼。2012年春节前,邓某新在林某坚家楼下送给林1万元。2012年4月和5月,陈某清通过银行转账送给林某坚4万元和3万元,2013年春节前,陈某清在林的办公室送给对方1万元,同年4月,陈某清送给林某坚3万元。 林某坚收受贿赂后,利用其担任县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清、邓某新获得县农综办在多个乡镇的铺草坪、水毁修复等工程。林某坚把赃款中的4万元借给他人,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林某坚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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