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正草案:冒名顶替入学加大处罚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此外,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加大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修正草案 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4月26日提请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并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拟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此前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障种子安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 此外,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明确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 拟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还作出多项修改。 监察官法草案一审稿主要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9章内容。此后,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 拟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对地方、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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