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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问题与破解之道(3)

2021-04-16 14:46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建立必要的救济机制。可考虑参照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的救济机制进行设计,即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七日内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审查后维持原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将“社会危险性”标准量化。尽管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实践中“社会危险性”标准仍难以把握,导致检察官在审查后是否提出变更建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此,可考虑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考察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通过设计若干项评价指标,根据不同的得分,分别评定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对于属于“中”“低”风险的,可以建议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以此实现审查的科学性、相对客观性。
  保障审查程序参与亲历性。被审查人应参与到审查活动中来,就不予羁押的理由发表意见。程序的参与性是程序公正性的要件之一,只有使被追诉人能够就自身基本权利的事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才能增强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无论结果如何,都具有吸纳不满的功能。因此,无论是否采取听证审查方式,检察人员均应听取被审查人的意见,且应保障其获得律师专业帮助的权利。被追诉人一方也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用于证明自己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低。
  (作者分别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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