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应纳入监管成共识 专家建议分级、分类监管(3)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叶的种植、收购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王春蕊(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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