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电子烟应纳入监管成共识 专家建议分级、分类监管(2)

2021-04-14 17:07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亮表示,无论《征求意见稿》用的词语是“按照”还是“参照”,实际上监管主导权已经算是交给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实际上既是监管部门,也是生产部门。
  焦点 3 
  电子烟监管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全球咨询机构欧睿国际的数据显示,2019年电子烟全球销售额前两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和英国。英美两国在电子烟监管上也有比较长的历史。2009年,美国国会正式授权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包括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制品。2013年,英国PHE(公共卫生部)成立,出于健康改善目的,该机构也开始监管烟草制品。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对于电子烟,美国确实是按照烟草制品监管,但是美国没有烟草专卖局,而是由负责公众健康的FDA监管。英国则把电子烟按照消费品监管,但也是由负责公众健康的PHE监管。
  对是否含尼古丁,两国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管政策也有所不同,英国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归类为普通消费品,但美国不加以区分。
  马亮表示,总的来说,基于不同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结果,英美在监管电子烟的方向上不尽相同。不过背后,都是以科学证据和充分的数据调研为基础。比如英国,政府是按照行为科学和循证决策来推动电子烟安全可及。
  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为了保障合理、合规公平的竞争,电子烟应该是由第三方来监管。多数国家的烟草产业不是由烟草业自身来监管,国际通行的办法是第三方监管。
  张建枢还表示,2003年中国签署了《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第5.3条实施准则指出:缔约国政府要防止烟草业的干扰。因为“烟草业和公共卫生政策之间存在根本无法和解的冲突”。“在处理与烟草业的关系时,缔约方应该负起责任并保持透明”。该条还规定“要求烟草业和促进烟草业利益者以负责任和透明的方式运作和行事”,以及“对烟草业不应给予任何有助于其建立或开展业务的措施”。
  焦点 4 
  电子烟监管政策落脚的核心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特别指出,电子烟监管要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保护未成年人也是欧美国家对电子烟监管政策落脚的核心。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青少年吸食电子烟人数从2014年开始快速增长,到2019年时已达到500万人。因此,从2015年开始,美国政府开始不断加码监管政策,包括提高电子烟税收进而提价,提高电子烟监管年龄下限,从原来的18岁提升到21岁。
  同样,欧洲国家对电子烟监管日渐趋严的关键原因也与电子烟对青少年的影响有关。2014年欧洲议会批准修订的烟草产品指令TPD(Tobacco Product Directive),其在声明中明确表示将电子烟纳入监管的主要驱动力是对青少年吸烟问题的考量。
  刘俊海介绍,长期以来,电子烟产业,包括生产、批发、销售、广告、宣传,游离于《烟草专卖法》及《条例》的规制范围之外。此次《条例》修订,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这弥补了政府对电子烟的法律监管空白,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于推进电子烟监管的市场化、法治化、诚信化、阳光化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刘俊海还表示,将电子烟监管起来将产生几个积极意义,有助于帮助烟民纠正过去对电子烟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认知,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对于电子烟产业来说,这意味着将全面纳入法治、透明、理性、诚信的发展轨道。“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这是爱护,不是歧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