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股东"成一些谋取私利新方式 如何深挖彻查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马俊健被“双开”,通报指其“违规在化工企业入股当‘影子股东’,让亲友充当‘白手套’投资借款,默许亲友挂名领取薪酬”。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雅贿”、“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什么是“影子股东”?其腐败方式有何特征?如何标本兼治、精准施治? “影子股东”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影子股东”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在一些地方甚至逐步成为政商勾肩搭背、贪腐谋利的主要方式。 “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不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一些领导干部成为“影子股东”,主要体现为通过非正常政商关系,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以他人名义代持公司股份或依据代持股比约定享受企业收益,其本质是以权谋私、隐性腐败。 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梳理该市查处的80余件“影子股东”案件,将利用“影子股东”进行权力变现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亲友挂名,幕后操纵。如惠山区原副区长刘俊伟于2004年2月出资50万元,与华某等人合股成立无锡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俊伟以其母亲名义占股33.4%,具体业务交由华某等人负责。十余年间,刘俊伟把公司当成自家“钱袋子”,累计支取近500万元。二是隐形入股,巧取豪夺。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亚民,在担任靖江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在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安排下,在该公司上市前出资40万元购买20万股,并由他人代持,入股后通过股息分红、配送干股、高价回购、非法参股、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操作,滚雪球般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三是一家两制,政商合体。无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吴彧,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子名义出资98万元与江阴某老板在北京成立餐饮公司,并在业务发展中提供帮助,先后12次获取公司分红共计124万余元。 内外勾结、吃里扒外,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 “影子股东”所寄生的“影子公司”,是领导干部搞隐性腐败的载体和通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石青峰告诉记者,“影子公司”大多得益于领导干部在业务上的“特殊关照”和“定点推送”,其业务经营范围往往和领导干部职权管辖范围、资源影响领域紧密关联。 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在查处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案时发现,某地方老板为利用刘虹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牟利,专门为其“量身定制”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刻意与人保投控重合,刘虹以代持方式收受该公司千万股权,先后多次通过该公司以签订虚假金融服务协议的方式收取好处费,自己则为该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发项目全力“协调”。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影子公司”谋取私利,“影子公司”采取股权代持、资金下沉、体外循环、期权腐败等隐蔽方式向领导干部输送利益。有别于请托等“一事一结”的权钱交易,领导干部与“影子公司”的交易合作长期存在,利益输送链较为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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