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信息弱者”的消费权益(2)
在算法时代,个体消费者面对的是科技力量异常强大、掌握海量数据的科技公司和商务平台。相比之下,消费者的力量十分薄弱,可以说是“以卵击石”。此时,更应该发挥政府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主动出击,进行市场检查。权利的制衡一方面来自于消费者的私法斗争、积极行使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公权力应当行使自身职权,政府部门监管对这种乱象的治理更直接更有效。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行维权。 记者:如果无视上述现象,任其继续发展,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否会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著?如何有效解决? 朱巍:“大数据杀熟”不是伪命题,是确实存在的现象,但目前对“大数据杀熟”的认知并不完善,其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至今还没有特别好的案例说清楚,难点在于取证困难,这是因为存在“平台补贴”的情况。 但是补贴数额、补贴标准都未公开透明,补贴是随机的还是有针对性的不得而知,平台有责任对“价格歧视”进行说明。因为“补贴”的存在,“大数据杀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是平台有义务将规则告知消费者。 通过算法、AI技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难度大。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需要打造算法透明化,建立算法道德伦理委员会,对所有平台进行监管,不能只关注大平台,不然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刘俊海: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需要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既要认真听取金融企业的意见,又要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要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其次,要充分发挥相关协会的自律职责。市场没有自律,就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睿智的行业协会要关门自律,抓紧清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与霸王条款。 再次,企业要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善待消费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诚信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对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同时要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保障权、治理参与权与索赔权。 最后,消费者应当树立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知识,主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 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 记者: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消费是被提及最多的词汇之一。当消费如愿成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时,我们应该看到,对消费的保护特别是新消费形态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一个简单的现实是,距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一次修订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这正是新消费形态集中涌现的7年。可以预期,伴随5G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新消费形态还可能迎来更大的繁荣期。 刘俊海: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民众关切。2014年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的外延,充实了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引入了后悔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新权利,继承与发展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通过进一步强化商家的义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更新了“三包”制度,确立了普适于各类商品的产品召回制度,有效降低了消费侵权的概率,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孟强:客观来讲,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条款也更加全面,2014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都对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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