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合法侵权”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缘何这么难?(4)
不少行政部门认为种业侵权并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只是侵犯了权利人私权。因此,权利人基本是以“民事保护”方式,找证据去法院诉讼,或根据法律规定,在维权中扮演“举报人”角色。 但在梁顺伟看来,侵权原创种业成果不只是权利人“私权”受到损害。“不保护创新,会影响创新积极性。这看起来似乎只是影响的权利人,但实际上从社会效果看,是损害了行业和国家的利益。我国行政执法体系完备。特别是改革后,各地包括县市级都形成了综合农业执法部门。如果再给予他们新品种保护方面的行政职权,执法力度将会加大很多。”梁顺伟说。 他建议现有78文本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通过赋予行政管理职权,进一步促使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积极作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制度。再结合司法保护和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这一问题应该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我们呼吁,农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种企品种维权打假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成功维权的案例给予种企在维权成本方面的资金支持。”江华说。同时,他也呼吁农业执法部门加强一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提高其专业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当然,种企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合法品种权的主体性责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品种权保护力度,包括加强品种知识产权管理、组建维权打假团队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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