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合法侵权”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缘何这么难?(3)
这也正是袁创公司屡遭侵权,却很少上诉的原因。 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现有被发现的侵权案例远低于未被发现的。“发现侵权多数要靠‘偶遇’。”邓启云说。 “我国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但按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侵权行为只有1—3倍赔偿。我们认为,实际发现的侵权行为,远低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发现一起就要严惩一起,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陈红说。 此外,陈红称,现有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范围过窄,也是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根据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重复使用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才界定为侵权行为。 生产在种子基地,销售在市场终端。这两个环节外,还有大量容易产生维权和执法的环节,如种子的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以及利用授权品种产生收获材料和直接加工品等环节,都未被列入侵权范围,导致了维权渠道、执法途径不通畅。 “摆在仓库里的常规小麦、粳稻、大豆,既可作种子还可作粮食,到底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就不容易界定。但这些都必须要明确。”陈红说。 维权难,还涉及执行层面的市场执法和保障问题。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执法,有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行政执法主要靠行政部门实施。但近年来,机构改革过程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这一块被相对弱化了。 比如,根据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可开展品种权行政执法。但现有问题是,不少县级执法部门并不太了解新品种保护。 陈红曾在青海省某县挂职副县长,但他调研过这个县和周边几个县,整体都不太清楚有新品种保护这件事。“如此情况,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后,如何维权?这也看出,种子法对品种权行政执法由‘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改为‘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陈红说。 他认为,最高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从司法上对品种权侵权案件集中管辖,加大查处力度的有效做法,值得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学习借鉴。 疾呼! 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呼吁和支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91文本出台。要鼓励原创,首先要尊重原创,用法律、规章来规范知识产权分享的激励政策、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院长唐文邦说。 而这,几乎也是致力于原始创新的育种专家及种业企业的共同呼声。目前,国家水稻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组的35个单位已签署了协议,率先试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 记者了解到,91文本与现行78文本,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91文本中,用他人原创成果进行模仿、修改,只要主要性状与原创品种一致,就被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可以申请品种权,但未获原创品种权人授权,则不能进行商业开发。 如此一来,“小修小改”的品种就不再能合法地、大张旗鼓地侵权原始创新品种了。 与专家呼吁91文本出台的意见相较,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诉讼和非诉讼活动18年的律师梁顺伟认为,78文本有改进的空间。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我认为强化的点要放在‘发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植物新品种创新保护方面的职能’上,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梁顺伟说。 他介绍,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论种子法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上都是“植物新品种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时,行政执法部门才能做出行政管理处罚”。否则,只能根据权利人申请,或利害关系申请进行调解。因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基本处于没有太多积极作为的状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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