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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199尾鱼类,为何要放流3.3万尾(2)

2021-02-25 14:5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三是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黄梅县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四是刑事诉讼、刑附民公益诉讼同步审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同步追究。本案中,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行同步审查,积极开展自行调查以查明被告人所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实现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同追,案件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同时审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柯国奎)(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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