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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升级 严防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2)

2021-02-19 13:51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准则》还吸收了正在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的一些制度。潘修平说,这样做,《准则》作为下位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同步相一致。
  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是股东义务和权利,尤其是对大股东的规范。业内专家认为,从此前出现问题的公司来看,多是大股东出了问题。比如,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滥用股东权利;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等。
  刘俊海说,若银保机构的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对公司危害巨大,他们甚至可以将公司当成“提款机”,套取挪用公司资金。
  基于此,《准则》第十六条在股东义务中明确规定,股东必须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保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
  康家昕认为,《准则》同时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对银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量化的要求,而维持资本充足率稳定且不降至8%红线以下,从根本上又取决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能否持续有力地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而且对其权利要有相应约束。比如,《准则》规定,当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限制其表决权,目的就是防范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治理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关联交易。康家昕说,《准则》对银保机构的关联交易治理问题作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也都与出现的乱象直接相关。比如,在股东义务条款中规定股东有向监管机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的义务;在董事监事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方面,将关联方股东合并对待,以确保公平公正;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规定董事会应下设关联交易控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在其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3,且主任委员或负责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等等。(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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