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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升级 严防大股东将公司当成“提款机”

2021-02-19 13:51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银保监会近日接连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实行更严管理
  《准则》依据公司法而制定,因同时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与保险法,又呈现出相应特点。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说,银保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银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面临比普通商事公司更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对银保公司要进行更严格的管理。银行的治理结构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在这两部法律中,监管机关要对银保公司的股东、股权、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审批,以确保银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合法、合规,而这些审批在普通的商事公司中是不需要的。
  从组织机构上也可看出两者的关系。金融律师康家昕博士说,《准则》对公司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等章节搭建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框架予以沿用,对银保公司的“三会”构成和职权,“三会”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议事表决程序,董监高的职责、产生、任期和职务终止等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内的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两者毕竟分属于不同部门。公司法是商主体法,属于私法领域;而《准则》将是一个带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金融监管规则,属于公法范畴。违反公司法,主要承担的是民商事法律责任,而违反《准则》,须承担行政责任。“应该说,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则在《准则》中都被不同程度地压缩了意思自治的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银保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因此,《准则》对于银保机构的规定,要比一般公司严格得多。比如,在公司章程方面明确,银保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治理监管升级
  2020年可以说是银保公司治理监管年。
  7月3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文《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指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力争通过3年努力,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此后,银保监会对银保机构共计1792家公司治理情况,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关联交易治理等八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评估。
  2020年,银保监会还先后两次公开通报银保公司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潘修平说,《准则》及《评价办法》的出台,是落实上述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意味着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升级,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部门规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说,《准则》的出台意义重大。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2020年多家银保机构出现问题,暴露出部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因此,银保监会有必要整合2013年施行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2006年施行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现实情况出台监管规章。
  强化股东义务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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