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认罪认罚从宽,一项历史坐标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2021-02-01 14:05来源:光明日报浏览:手机版
  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
  认罪认罚从宽,一项历史坐标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坦白从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而对“认罪认罚从宽”就陌生了许多。几个字的差异背后,是五年磨一剑的制度改革,是将“宽严相济”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固定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被称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
  为什么这项制度如此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时,提到的几组数字充分说明了它的诞生背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但与此同时,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
  这些数字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普通审理程序成本较高,周期很长,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担负起的重任。
  20.9%86.8%
  任何改革的起步都很不容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之一,第二检察部主任周健是该院具体实施文件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者,对于试点初期的困难记忆犹新,“刚开始的时候适用率只有20%多”。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往往首先需要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对量刑进行评估,然后再提审犯罪嫌疑人,对于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由检察官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再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如案件中有被害人,检察官还需要事先询问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复杂案件控辩双方可能需要多次协商才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这样的办案要求,周健认为最初检察官能力上有短板,“原来我们刑事办案主要关注定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确定了就提起公诉,不太关注量刑。长期以往的工作惯性导致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很难做到”。
  另外,检察官对于法官会不会采纳自己的量刑建议没底气。“一旦不能兑现我对嫌疑人的量刑承诺,以后就没法谈了。”周健说,“嫌疑人和律师对检察官对这个制度也抱有怀疑态度。”
  周健介绍,为破解难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解决思路是先从三类简单案件开始试点:危险驾驶、盗窃与贩卖毒品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量刑标准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取决于酒精含量、盗窃数额、毒品数量。“我们经过与法院多次协商,细化量刑指引,譬如危险驾驶罪中以酒精含量分档,同时明确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等。”周健介绍,通过与法院共享判决裁定数据库,建立类案检索机制,逐渐补上了最初的短板。半年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大幅提高。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