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无人驾驶立法有望在深圳“破冰” 责任认定成立法难题(2)

2021-01-19 13:13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无人驾驶也须有人担责
  “现行交通法律默认管制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拥有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要想让自动驾驶汽车合法上路,除了要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入有关自动驾驶的内容,让其拥有合法身份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道路安全行驶制度和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制度,解决自动驾驶的责任认定问题。”李巍涛说,“无人驾驶”也必须“有人担责”。
  “一直以来,上路行驶都是驾驶员操作汽车的行为,交通参与主体单一,但自动驾驶主体是多元的,既有驾驶员,也有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的软件开发商等,所以责任认定要分类细化,一旦出现事故,究竟是汽车硬件造成的问题、还是自动驾驶系统软件出现了问题,或者是其他客观因素所导致的,面对多种情况,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制。”李巍涛认为,对于各方责任,从整体而言,依“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认定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同时要明确列举对自动驾驶系统软件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比如自动驾驶系统失控、紊乱等。
  提起自动驾驶,很多人都将其直接理解为“无人驾驶”,朱巍解释称,自动驾驶目前可分为五个级别,L1至L3级属于行车辅助功能,比如自动停车、自动跟车功能,当前在多个汽车品牌中均有应用,这些功能能在一定程度降低驾驶员驾驶技能的要求,但在道路行驶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驾驶员。
  从L4级开始,驾驶员将逐渐“边缘化”,起主导作用的是自动驾驶的AI系统,L5级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这两个级别是自动驾驶立法中需要重点规制的范畴。
  一旦出现事故,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的责任如何认定?
  李巍涛介绍说,目前针对自动驾驶的主流立法观点是要求驾驶位置必须有司机,必须保留方向盘、油门和刹车等基本配置,这样可以保证驾驶员能随时介入人工驾驶,这是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情况时的必要防范措施。
  因此驾驶员介入后因过错造成的损害,或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应介入而未介入造成的损害,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驾驶员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相关损害的责任应该由自动驾驶软件方、事故过错方等来承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人道主义赔偿应该转移至自动驾驶软件方,而不再由驾驶员承担。”李巍涛说。
  朱巍补充指出,一旦自动驾驶车辆出现事故,首先应判断其自动驾驶级别,如果属于L4级别及以上,那么应属于“产品责任”,即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平台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自动驾驶系统平台责任,立法上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朱巍建议将平台责任的构成、分担、举证和归责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路况、地图问题等,都要写进法律中。
  众多内容待规制
  车辆上路,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上保险。朱巍认为,在自动驾驶的情形下,人未干预汽车,发生事故要求乘车人承担责任,并不合情理,因此应针对自动驾驶车辆,制定新的保险制度。
  “当前自动驾驶的技术尚处在有人与无人驾驶并存的过渡期间,因此除了乘车人要投保外,立法中也应该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及自动驾驶系统软件开发商也必须购买保险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朱巍说。
  购买自动驾驶汽车是否需要取得专用的驾照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朱巍觉得,虽然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大幅降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要求,但仍需必要的道路交通法律知识和自动驾驶相关的技术知识,即便是高度智能化的自动驾驶汽车,也不能“无证驾驶”。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