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封住脚下"吃人的嘴"(2)
案例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既从严惩治,又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上述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具体来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批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指导意见》保护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目的。 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5起案例中有4起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确保了准确定罪量刑。其中3起案件,由法定刑较轻的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较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起案件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盗窃罪,切实保障了司法办案不枉不纵。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核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立案监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 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这批案例对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发布后对社会大众具有警示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这些个案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窨井盖安全隐患走访排查,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了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 问:惩治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指导意见》涉及的罪名较多,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共同惩治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检察机关内部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工作合力。 二是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切实加大办案力度。要及时关注辖区内涉窨井盖伤亡等情况,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疑难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完善退查提纲,明确退查原因、目的以及补证方向,确保依法及时补查补证。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 三是要和“四号检察建议”共同协调推进。通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贯彻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强化窨井盖综合治理,也为打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要统筹抓好《指导意见》和“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持续协调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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